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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考试《财务与会计》知识点(十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17

  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一)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权益结合法

  1.合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即便是在合并过程中,取得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一般也不产生新的商誉因素,即不确认新的资产,但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2.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

  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合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进行上述调整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将该项合并中涉及的合并方及被合并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一个完整的会计主体,其对相关交易、事项应当采用相对统一的会计政策,在此基础上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收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因此,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计入企业合并当期损益。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本质上是两个或多个会计主体权益的整合。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参与合并的一方购买另一方或多方的交易,基本处理原则是购买法。

  1.确定购买方

  采用购买法核算企业合并的首要前提是确定购买方,购买方的确定应以取得控制权为判断依据。购买方是指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另一方或多方控制权的一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一般应考虑企业合并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确定购买方,从是否形成实质性控制角度分析企业是否取得控制权。

  2.确定购买日

  购买日是购买方获得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企业合并交易进行过程中,发生控制权转移的日期。同时满足了以下条件时,一般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形成购买日。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内部权力机构通过

  (2)按照规定,合并事项如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交接手续。

  (4)购买方已支付了购买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 ),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3.确定企业合并成本

  企业合并成本包括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发行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

  某些情况下,当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中规定视为未来或有事项的发生,购买方通过发行额外证券、支付额外现金或其他资产等方式追加合并对价,或者要求返还之前已经支付的对价。购买方应当将合并协议约定的或有对价作为企业合并转移对价的一部分,按照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入企业合并成本。或有对价符合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定义的,购买方应当将拟支付的或有对价确认为一项负债或权益;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的,购买方应当将符合合并协议约定条件的、对已支付的合并对价中可收回部分的权利确认为一项资产。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发生的与企业合并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审计费用、律师服务费用、咨询费用等,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进行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处理原则一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里所称合并中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不包括与为进行企业合并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发行的债务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该部分费用应比照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类似费用的原则处理,即应抵减权益性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或是计入所发行债务的初始确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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