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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物综合练习及答案(五)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2-01

11.关于涉税服务法律关系终止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税务师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委托方欲终止代理行为,应与受托方协商并经过受托方同意后终止

B.在代理期限内委托方被法院宣告破产,税务师事务所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C.在代理期限内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D.委托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终止代理行为的,提出终止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终止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税务师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委托方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12.下列税务代理情形中,委托方可以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是( )。

A.税务师事务所为委托方更换税务师

B.税务师事务所解体

C.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

D.税务师事务所因经营不善破产

E.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委托方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1)税务代理执业人员未按代理协议的约定提供服务;(2)税务师事务所被注销资格;(3)税务师事务所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13.下列各项中,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的有( )。

A.委托人要求降低税务代理费用,税务师事务所认为无法承受的

B.委托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的

C.委托人投资方发生重大变化,税务师事务所认为税务代理关系无法继续的

D.委托人授意税务代理执业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E.委托方解体

『正确答案』BDE

『答案解析』税务师事务所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的情形:

(1)委托人死亡或解体、破产;

(2)委托人自行实施或授意税务代理人员实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3)委托方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造成代理错误的。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下列处理正确的是( )。

A.由税务代理人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B.由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由税务代理人补缴相关的税收滞纳金、罚款

C.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

D.对税务代理人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E.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正确答案』CE

『答案解析』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5.关于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税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发现后三年内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

B.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提供虚假账簿资料导致税务师代理的纳税申报被认定为偷税,委托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C.税务师在代理纳税申报时由于政策理解错误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应由税务师事务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D.税务师未按合同履行代理义务而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的,纳税人无需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选项C,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选项D,按照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应该由纳税人补交税款和滞纳金。纳税人需要承担责任,之后由受托方负责赔偿。

16.下面对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表述错误的是( )

A.如因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委托方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B.某税务师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应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处以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C.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D.税务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互相勾结,偷税抗税、共同违法,双方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B,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17.依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的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下列处罚措施中,对其适用的有( )。

A.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B.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

C.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D.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向社会公告

『正确答案』DE

『答案解析』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8.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这些行为包括( )。

A.税务师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B.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C.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D.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在一个会计年度违反《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规定》1次以上的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选项A,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选项E,违反2次以上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19.关于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有( )。

A.由于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导致税务师代理的纳税申报被认定为偷税,委托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B.税务师在代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导致纳税人少缴税款的,应由税务师事务所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以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C.税务师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由省级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

D.税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由省级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向社会公告

E.税务师知道委托方的销售数据虚假,经劝说无效后根据虚假数据代理申报,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税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BCDE

『答案解析』选项B,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选项C,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选项D,税务师事务所以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由省级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选项E,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0.某省税务局在2018年8月对食品生产企业2016年1月1日后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专项稽查,根据计划布署,要求各个相关企业于2018年8月底前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所在县(或市)税务稽查局。

2018年8月15日某县食品生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找到信达税务师事务所的执业税务师张鑫,要求对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情况进行代理审查,出具增值税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代为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同时表示此项业务的报酬可以不通过税务师事务所而直接付给张鑫个人。

按照税务师执业的有关要求签订协议后,张鑫及其辅助人员于2018年8月18日~2018年8月25日对该食品生产企业2016年1月1日后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该食品生产企业经常从农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处购进农产品,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2018年3月该企业租入的办公楼既用于办公,又有一部分用作职工食堂,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

问题1:张鑫能否代食品生产企业撰写向县税务稽查局的自查报告?为什么?

解析:张鑫可以代食品生产企业撰写自查报告,这属于税务师执业范围中的“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业务。

问题2:此项业务张鑫能否个人收款?并简述理由。

解析:张鑫个人不可以收款,税务师执业应该由税务师事务所委派,个人不得承接业务。

问题3:食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缴纳中存在何种问题?

该食品生产企业存在多抵扣进项税额问题。农产品收购发票只能是收购企业向农业生产者开具,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农民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但不能向集贸市场的小商贩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由于向小商贩开具了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多抵扣了进项税额;

注意: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后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准予全额抵扣,因此租入办公楼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做法是正确的。

问题4: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要求张鑫在鉴证报告和自查报告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不予反映,张鑫在执业时应如何处理?

解析:委托人示意税务师张鑫作不实报告或者不当证明,张鑫应当拒绝出具报告,并劝告其停止违法活动,否则税务师事务所可单方终止代理协议。

问题5:如果张鑫在代其出具自查报告和鉴证报告时未如实反映上述问题,造成食品生产企业少纳增值税,双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解析:代理人知道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在该项业务中,张鑫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食品生产企业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张鑫及其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处食品生产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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