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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精选试题(2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6

1、某副食品商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2012年9月份该企业发生如下业务: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34000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100000元。该企业对商品销售业务和饮食服务业业务分立账册进行核算。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68000元,其中:上年1月2日收取押金10000元;上年5月4日收取押金25000元;本年3月4日收取押金15000元;本年7月8日收取押金13 000元;本年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查,以上几笔押金均未进行涉税处理。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同时也供本企业的饮食经营使用,价税合计36000元,已验收入库,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5230.77元。

(4)向农民购进红枣一批零售,同时也供本企业的饮食经营使用,购进价30000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5)购进空调l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4680元。

(6)向小规模商业企业购进精装礼品红枣一批专用于零售,取得了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400元。

(7)向某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面粉一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000元。

本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正确答案】

(1)应纳销项税额=(334000—100000)÷(1+17%)×17%=34000(元)

应纳营业税=100000×5%=5000(元)

(2)该企业超过1年的包装物押金金额=10000+25000=35000(元)

应纳销项税额=35000÷(1+17%)×17%=5085.47(元)

(3)进项税额=5230.77(元)

(4)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0000×13%=3900(元)

(5)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在2009年以前进项税额不得抵扣,2009年1月1日起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本题目中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无论是2009年之前还是之后的业务均应以价税合计作固定资产的成本处理。

(6)进项税额=400(元)

(7)不得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

(8)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当月全部进项税额=5230.77+3900+400+6000=15530.77 (元)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400(元)

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6000(元)

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334000 (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5530.77-6000-400)×(100000÷[300000 +35000÷(1+17%)]+6000= 8767.62(元)

本期应纳增值税税额=34000+5085.47-(15530.77- 8767.62)= 32322.32 (元)

【答案解析】

【该题针对“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知识点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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