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解析:“营改增”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9-07
中“营改增”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3)金融保险业
①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③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④金融商品转让:
a.销售额为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
b.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c.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
d.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⑤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a.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b.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c.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可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项税额: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