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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备考知识(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03

  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1.电信部门,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林木销售和管护,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3.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1)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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