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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备考知识(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03

  税收管理权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议权,税收规章的制定权

  2.税收管理权

  3.税款征收权(最主要的职权)

  (1)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客观)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抗税、骗税(主观)

  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提示】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

  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5.税务检查权

  6.处罚权

  7.国家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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