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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行政复议申报的其他规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19

  税务行政复议申报的其他规定

  1.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即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提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必须先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征税行为包括(重点掌握):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 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3. 申请人对税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

  4.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例题1•多选题】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有( )。(2015年)

  A.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减免税决定

  B.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

  C.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

  D.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决定

  E.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决定

  【答案】ABD

  【解析】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申请行政诉讼的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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