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投资企业撤回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6-06
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针对会计权益法)。
【例题•简答题】A企业(居民企业)2011年向B企业(居民企业)投资400万元(B企业实收资本1000万元),A企业占B企业40%的股份。2015年,A企业撤回投资。此时,B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共计500万元,B企业向A企业支付对价700万元。A企业如何确认所得及企业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1)A企业共收回700万元,其中原始投资400万元,不算所得,应该减去。
(2)B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共计500万元,由于A企业占40%的股份,即应分享200万元(500×40%),撤资时应该分给A企业,200万元应看作是股息性质的所得,应该与原始投资成本400万元一并收回。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应该减去。
(3)收回的700万减去原始投资的400万,再减去分回的可以免税的股息所得200万,剩余的100万元属于撤回投资 时股权转让所得。
(4)100万的股权转让所得应该计入A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缴纳25%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即:自行弥补亏损);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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