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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点: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31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1.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

【例题1•简答题】某企业因涉税问题与主管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拟提请税务行政复议,现向税务师事务所咨询,作为税务师,请告知该企业负责人如果书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在复议申请书中载明哪些事项?

【答案】申请人书面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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