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五)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20
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五)各项扣除项目的审核
5.借款费用的审核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3)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护储金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按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
【提示】请适当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6.汇兑损失的审核
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7.业务招待费的审核
(1)审核要点: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全额列支,有无计入其他项目中。
(2)扣除标准:
①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②发生额的60%扣除。
【提示1】销售(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但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提示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题1·单选题】下列各项中,能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计提依据的是( )。
A.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B.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
C.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入
D.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
【答案】A
【解析】选项BCD均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
【例题2·简答题】企业2016年全年实现收入总额8000万元,含国债利息收入7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从被投资公司分回的税后利润38万元;后税务师审核,发现有关税收问题如下:
(1)12月收到甲公司代销货物的代销清单及货款11.7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代销汽车款 117000
贷:预收账款——代销汽车款 117000
(2)12月份,以自产公允价值47万元(不含税)的货物清偿应付账款60万元,公允价值与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6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存货成本;
(3)12月份转让一项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取得收入60万元未作收入处理,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成本35万元也未转销;
(4)12月份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家电产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市场不含税销售价格23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
(5)企业全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45万元。
要求: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及解析】
企业当年的销售收入=8000-7-20-38+11.7÷1.17+47+23=8015(万元)
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8015×5‰=40.08(万元)
45×60%=27(万元)<40.08,准予扣除2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5-27=18(万元)。
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核
(1)审核要点:是否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并且已实际支付费用,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注意与赞助费的区分。
(2)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提示1】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计算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部分是相同的。
【提示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提示3】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提示4】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核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0.租赁费的审核
(1)属于经营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属于融资性租赁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按照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租赁费支出不得扣除。
11.劳动保护费的审核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如:符合条件的工作服饰费用。
12.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审核
(1)审核要点: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是否通过了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提示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提示2】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案例】某税务师对代理企业进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分两次向“某区某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付款合计100万元。经过对该行负责人询问得知,这是由于2015年在该区举办武术节,区委向辖区内的企业进行了捐赠摊派,该企业将这两笔支出记入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并全额在税前进行了扣除。
【答案】
向“某区某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捐赠付款,不属于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13.有关资产的费用的审核
(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
(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4.总机构分摊的费用的审核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5.资产损失的审核(总局[2011]25号公告)
(1)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2)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
【提示1】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提示2】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3)申报方式
方式 |
项目 |
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汇总清单 |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
专项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需逐项报送 |
(1)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2)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