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16
中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五)各项扣除项目的审核
审核总原则:首先审核企业账务处理是否正确,然后看税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提示】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提示】扣除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
②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③税金:指营业税金及附加
④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
⑤扣除的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的审核
(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审核时应注意: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提示1】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但应区分工资薪金与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示2】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提示3】对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所得税处理:
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方可行权的(有等待期)。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2)审核要点:
①审核是否存在将非工资性支出列入工资总额。
②审核纳税人有无将应由管理费用列支的离退休职工工资及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计入生产成本;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清理等发生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
③审核有无将不属于本企业人员的工资列入本企业的工资支出中。
④审核国有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标部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⑤审核“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同。税法工资薪金是企业按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三费、五险、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