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高频考点(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16
中5.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提示】增值税属于视同销售。
【例题】某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双十一促销活动内容如下,购买价格为1170元(含税)的西服,赠送234元(含税)的领带一条。分别说明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处理。
要求:分别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答案】
(1)增值税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销项税额=(1170+234)÷(1+17%)×17%=204(元)。
(2)企业所得税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应税收入总额为:1170÷(1+17%)=1000(元)。
西服确认收入
=1000×[1000÷(1170+234)÷1.17]=833.33(元);
领带确认收入
=1000×[200÷(1170+234)÷1.17]=166.67(元)。
【延伸】如何使增值税也无需视同销售呢?
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是在“备注”栏注明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6.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
(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
(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提示】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7.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
(1)投资企业(居民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①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②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③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①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
②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
(1)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企业所得税处理
接收项目 |
企业所得税处理 |
接收政府投资资产 |
不属于收入范畴,按国家资本金处理, 资产计税基础按实际接收价确定 |
接收政府指定用途资产 |
财政性资金性质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
接收政府无偿划入 资产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
并入当期应税收入,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 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 |
(2)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且在会计上已作实际处理):属于正常接收投资行为,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②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属于接受捐赠行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三)不征税收入的审核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提示】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
财税[2011]70号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提示】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免税收入的审核
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该收益都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