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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05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知识点: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一般纳税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4.提示:教材中“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机器、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电子设备,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不再开具专用发票,而改为普通发票。”这句话是错的,现行规定可以开具专用发票。

  5.一般纳税人有下列销售情形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商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化妆品等消费品;

  (2)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3)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4)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5)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销售免税货物,但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8)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9)销售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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