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精讲:房产税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契税法和耕地占用税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1-14
中【知识点】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
【考情分析】中频考点,熟悉。
【重要考点】
一、纳税义务人
产权属国家所有的 |
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 |
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
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
产权出典的 |
由承典人纳税 |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
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
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 |
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
【典型例题1】 | |
『正确答案』C |
【典型例题2-2013年考题】 | |
『正确答案』ABCD |
二、征税范围
11.征税对象是房屋。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
2.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
3.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
【典型例题-2014年考题】 | |
『正确答案』C |
【知识点】房产税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情分析】掌握。
【重要考点】
一、从价计征: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注意】
1.房产原值:纳税人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簿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包括应当缴纳房产税,但未在该账户中记载的房产。
2.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3.应包括与房屋不能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如暖气、照明、通风等设备;电力、电讯、给排水、电梯等。无论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并入原值,计税。
4.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地增加房屋原值。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典型例题1】某企业有一处房产原值1000万元,2015年7月1日用于投资联营(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投资期为5年。已知该企业当年取得固定收入50万元,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15年应缴纳房产税( ) | |
『正确答案』C |
二、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出租住房暂按4%)
【典型例题2—2013年考题】 | |
『正确答案』B |
【典型例题3】某企业2015年1月1日的房产原值为3000万元,4月1日将其中原值为1000万元的临街房出租给某连锁商店,月租金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允许按房产原值减除20%后的余值计税。该企业当年应缴纳房产税( )。 | |
『正确答案』C |
三、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
1.投资联营的房产参与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以房产余值计税;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按租金收入计税。
2.融资租赁的房产,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缴纳,无约定的合同签订的次月。
3.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地产(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自营的按余值计税,出租的按租金收入计税。无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税务机关核定。
4.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典型例题1-2013年考题】 | |
『正确答案』C |
【典型例题2-2011年考题】 | |
『正确答案』B |
【典型例题3-2011年考题】 | |
『正确答案』C |
四、地下建筑物
房产用途 |
应税原值 |
税额计算公式 |
1.工业用房产 |
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减除比例)×1.2% |
2.商业和其他用房产 |
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减除比例)×1.2% |
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
【典型例题】 | |
『正确答案』C |
【知识点】税收优惠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上述免税单位的出租房产以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文化、体育、艺术这些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应照章纳税。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
(3)经营公租房的租金收入免征房产税。
【典型例题—2014年考题改编】 | |
『正确答案』BC |
【知识点】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 |
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 |
自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
自建成次月起缴纳 | |
委托施工企业建房的 |
从办理验收手续次月起纳税 | |
购置新建商品房 |
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缴纳 | |
购置存量房地产 |
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缴纳 | |
出租、出借房产 |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 |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 |
自房产使用或交付次月起缴纳 |
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 |
税款计算截止到当月末 | |
期限 |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 |
地点 |
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
【典型例题】 | |
『正确答案』BC |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一、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纳税人,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以各方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缴纳。
二、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中城市的征收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的征收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的征收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镇政府所在地所管辖的行政村。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一、税率:
1.定额税率,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2.土地使用税税额定为幅度税额,拉开档次,而且每个幅度税额的差距规定为20倍。
二、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典型例题1】某城市的一家公司,实际占地23000平方米。由于经营规模扩大,年初该公司又受让了一块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土地3000平方米,公司按其当年开发使用的2000平方米土地面积进行申报纳税,以上土地均适用每平方米2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该公司当年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 | |
『正确答案』C |
【典型例题2-2012年考题】 | |
『正确答案』B |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税收优惠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一、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如:学校的教学楼、操场、食堂等占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使用月份起免缴5-10年。
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1.为了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重点产业的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三线调整企业、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和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如:具体规定如下:
(1)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这里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钢材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典型例题1-2014年考题】 | |
『正确答案』D |
【典型例题2】 | |
『正确答案』B |
【典型例题3-2013年考题】 | |
『正确答案』C |
【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一、纳税期限: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次月起纳税。
②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房产证签发次月起纳税。
③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出租、出借次月起纳税。
④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⑤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纳税。
⑥纳税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⑦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应纳税款的计算截至到发生改变的当月末。
三、纳税地点: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如占用的土地跨省市,应分别向不同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
【知识点】契税征税对象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一、概念: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征税对象: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包括
(一)一般规定: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税依据为出让金,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2.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
(二)特殊规定: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5.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契税的有( )。 | |
『正确答案』ABC |
【知识点】契税纳税义务人与税率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1.纳税义务人: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
2.税率: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幅度内确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知识点】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情分析】掌握。
【重要考点】
一、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交纳契税。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5.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权属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3)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6.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法定继承人除外),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典型例题-2014年考题】下列关于契税计税依据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 |
『正确答案』ABD |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典型例题】某公司2015年发生两笔互换房产业务,并已办理了相关手续。第一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5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800万元;第二笔业务换出的房产价值600万元,换进的房产价值300万元。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为3%,该公司应缴纳契税( ) | |
『正确答案』B |
【典型例题】居民甲某共有三套房产,2015年将第一套市价为80万元的房产与乙某交换,并支付给乙某15万元;将第二套市价为60万元的房产折价给丙某抵偿了50万元的债务;将第三套市价为30万元的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若当地确定的契税税率为3%,甲某应缴纳契税( ) | |
『正确答案』A |
【知识点】契税税收优惠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一、一般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出售给职工的公有制单位的集资建房或单位购买的普通住房比照);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由省级政府确定是否减免。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6、外国使领馆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7、公租房经营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二、特殊规定(教材有变动):
1.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事业单位改制。
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6.资产划转。
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
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7.债权转股权。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8.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9.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典型例题1】下列各项中,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契税的有( )。 | |
『正确答案』BD |
【知识点】契税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二、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并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
四、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五、契税申报(新增):(1)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2)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知识点】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一、纳税义务人: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
1.“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
2.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
3.占用已开发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结合情况确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4.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征收耕地占用税。
【典型例题-2011年考题】 | |
『正确答案』ABCD |
【知识点】耕地占用税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1.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2.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知识点】耕地占用税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考情分析】熟悉。
【重要考点】
一、免征: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二、减征: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4.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典型例题1-2014年考题】 | |
『正确答案』A |
【典型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是( )。 | |
『正确答案』B |
【典型例题3-2013年考题】 | |
『正确答案』A |
【典型例题4-2013年考题】 | |
『正确答案』A |
三、征收管理
1.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2.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
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典型例题】下列符合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的是( ) | |
『正确答案』A |
【本章总结】
一、房产税: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税率、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4.征收管理。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4.征收管理。
三、契税:1.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2.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4.征收管理。
四、耕地占用税法:1.征税范围;2.应纳税额的计算;3.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