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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八章第七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9

  第七节 税收优惠

  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增值税;如果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优惠如下:

  (1)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征;

  (2)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税;

  (3)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税。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的有(ABD)。

  A.房产所有人将房产赠与直系亲属

  B.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

  C.个人因工作调动而转让购买满5年的经营性房产

  D.因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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