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七章第四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4
中第四节 课税数量
一、确定资源税课税数量的基本办法
(一)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特殊情况课税数量的确定方法
(一)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二)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三)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典型例题]某煤矿2007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该煤矿2007年3月应纳资源税(A)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答案】(240+30/30%)×5=1700(万元)
(四)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典型例题] 某采矿企业2008年6月开采锡矿石50000吨,销售锡矿原矿石40000吨、锡矿精矿100吨,锡矿的选矿比为1:15,锡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6元。该企业6月应纳资源税(A)元。
A.249000 B.174300 C.240600 D.168420
【答案】应纳资源税=(40000+100×15)×6=249000(元)
注意:有时考试中的选矿比以百分数的形式提供,例如40%,则折算时直接用精矿数量除以该百分数即可!
(五)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典型例题]某盐场2009年7月份以自产液体盐3.6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万吨(已按5元/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1.8万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08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30元/吨。计算该盐场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答案】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额=1.8×30-2×5=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