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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六章第九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2

  第九节 关税征收管理

  一、 关税缴纳

  ①申报: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

  ②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③关税纳税义务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将纳税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应纳税款的缴纳期限予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①征收关税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0.5‰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例(0.5‰)×滞纳天数

  ②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例如:某公司进口机械设备一套,完税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进口关税率为10%),海关于2000年8月1日填发税款缴纳证,公司于2000年8月28日才缴纳税款。则该公司应缴纳多少滞纳金?

  解:(1)8月1日至8月15日免滞纳金

  (2)8月16日至8月28日,13天应缴滞纳金

  (3)应缴滞纳金=1000 ×10% ×0.5‰×13=0.65(万元)

  三、关税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①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②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③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①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②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①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②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

  A、纳说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B、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C、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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