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税法》章节重点:第六章第三节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0
中第三节 进出口税则
税率及运用
(一)进口关税税率
①税率设置:自2002.1.1起,税则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②计征办法:基本上是从价税。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A、从量税:从量税是以进口商品的重量、长度、容量、面积等计量单位为计税依据。从量税是每一种进口商品的单位应税额固定,不受该商品进口价格的影响,因此,这种计税方法的特点是税额计算简便,通关手续快捷,并能起到抑制质次价廉商品或故意低瞒价格商品的进口。
B、复合税:复合税是对某种进口商品同时使用从价和从量计征的一种计征关税的方法,复合税既可发挥从量税抑制低价商品进口的特点,又可发挥从价税税负合理、稳定的特点。
③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按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二)出口税率:只有一栏,即出口税率(20%-40%)。
(三)特别关税:①报复性关税②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③保障性关税
为保护我国产业,进口产品经初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实施期限为自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 个月。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经终裁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期限一般不超过5 年。
(四)税率的运用:(熟悉一下,注意选择题)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出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典型例题】下列各项中符合关税有关规定的是(D)。(2007年考题)
A.进口货物由于完税价格审定需要补税的,按照原进口之日的税率计税
B.溢卸进口货物事后确定需要补税的,按照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计税
C.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的,按照原报关进口之日的税率计税
D.进口货物由于税则归类改变需要补税的,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