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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2

  第四章 营业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

  1.一般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提示】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属于营业税的非应税劳务。

  2.境内劳务判定的几种情况——劳务发生地在境内。具体情况为: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特别关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是指境内保险机构为境内标的物提供的保险,不包括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二是指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物所提供的保险。

  【链接1】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

  【链接2】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国际通信服务(包括国际间通话服务、移动电话国际漫游服务、移动电话国际互联网服务、国际间短信互通服务、国际间彩信互通服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链接3】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3.其他规定:

  (1)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分包人或转包人为纳税人。

  (2)承租人或承包人。

  (3)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二、扣缴义务人

  现行政策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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