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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征收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3

  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续表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货物发出的当天
【特殊处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续表

货款结算方式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备注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特别关注】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销售应税劳务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视同销售货物

货物移送当天

—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税款缴库时间: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

纳税地点

(1)固定业户

机构所在地纳税

(2)非固定业户

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3)进口货物

报关地海关纳税

  纳税地点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了解主表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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