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征收管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3
中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货款结算方式不同规定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备注 |
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 |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
不论货款是否收到 |
续表
货款结算方式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备注 |
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
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
不论款项是否收到 |
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
货物发出的当天 |
不是收到预收款时 |
续表
货款结算方式 |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备注 |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 |
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部分)货款,二者中的较早者 |
不是发出代销商品时,也不是只有收到代销款时 |
销售应税劳务 |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
— |
视同销售货物 |
货物移送当天 |
— |
二、纳税期限
1.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2.税款缴库时间: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 |
纳税地点 |
(1)固定业户 |
机构所在地纳税 |
(2)非固定业户 |
销售地纳税,未在销售地纳税的,要在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补交 |
(3)进口货物 |
报关地海关纳税 |
纳税地点规定中需要注意的是: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了解主表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