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1
中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1.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征收。
二、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同时涉及非应税劳务(即应征营业税的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属于增值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
应用举例:
(1)销售家具的厂商,在销售家具的同时送货上门,为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2)邮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邮寄包裹的包装纸箱,为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3.特殊规定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按兼营税务处理:
(1)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1.含义: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从属关系,这种经营活动就称为兼营非应税劳务。
2.税务处理:兼营非应税劳务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定:
(1)分别核算:各自交税;
(2)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3.应用举例:
(1)购物中心既销售货物,又提供餐饮服务;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务,又设商场销售货物。
四、新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一) 加油站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 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按预收账款作相关财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三)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下列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1.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用车辆自用油。
2.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代储协议报税务机关备案)。
3.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4.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