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知识点:第十六章第三讲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30
中考点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考点核心提示
1.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1)债务人
对债务人来说,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即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
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如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则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重组债权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坏账准备,冲减后如果余额在借方的,计入营业外支出;余额在贷方的,其多计提的坏账准备应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2.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1)债务人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即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
对债权人而言,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只有在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才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