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知识点:第十一章第一讲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5
中第十一章 收入、费用和利润
考点一: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核算★★★
☆考点核心提示
1.托收承付方式的销售
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预收款方式的销售
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
(1)商业折扣。收入确认时应扣除商业折扣。
(2)现金折扣。收入确认时不考虑现金折扣,按合同总价款全额确认收入;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未确认之前,比照商业折扣处理;销售折让发生在销售收入已经确认之后,应直接冲减折让当期收入;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4.销售退回的处理
(1)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代销商品
(1)视同买断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交付商品时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委托方应确认相关销售商品收入。
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没有将商品售出时可以将商品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方式。委托方应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
6.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7.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1)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的负债的(预计负债),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8.售后回购
(1)回购价格确定,即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2)回购价格不确定,即按回购日的市场价格回购,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9.以旧换新销售
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旧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10.捆绑销售
捆绑销售的形式包括销售商品捆绑销售其他商品(例: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提供劳务捆绑销售商品、销售商品捆绑提供劳务、提供劳务捆绑提供劳务,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或各项劳务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商品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