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概论7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3-08
中201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概论7
合同法律制度
不适用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法不适用 |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诺成合同(赠与、质押)与实践合同(定金、自然人借款、保管)
合同相对性
例外:1)代位权和撤销权:2)买卖不破租赁;3)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要约
4、要约的撤回VS撤销
1)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即: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
2)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不是撤回)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
1、1)承诺撤回(不存在撤销)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1)迟延承诺应视为新要约。 2)迟到承诺为有效承诺(要约人拒绝除外)。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1、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实际履行原则)。
格式条款
1、52条: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53条: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二)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