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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华考点详解: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22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考点一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2016年新增)

  1)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2)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3)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

  4.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2016年新增):商业类和公益类。

  考点二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1)负责人,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以3年为考核期

  1)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董高不得兼任。

  2)董事会:国有独资、多个国企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国资委、财政部、股东会同意除外)

董事、高管

董事长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不得兼任经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不得在同类企业兼职

  考点三 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一)一般规定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组织机构决定事项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出资机构决定

①合并分立;②增减资本;③发债券;④分利润;⑤解散、破产;⑥改制

国有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集体)、公司(董事会)

①重投资;②提供额担保;③转让重财产;④额捐赠

  (二)企业改制

  1)企业→公司;2)企业、公司→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非国有。

  2.程序:1)出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2)重要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①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费用,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3.未经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批准

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决定转让使得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方式

主要在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要求

向关联方转让

可以向关联方转让,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监和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平等+回避)

向境外转让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让)

  考点四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1)未建立内控、内控重大缺陷

相关责任人

企业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2)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

相关责任人

上级企业负责人

上级负责人

4)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

财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2.“重大损失”“5年内”、“特别重大损失”或被判刑“终身”不得担任国有控制的董、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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