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精华考点详解: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12-04
中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1.种类:
行为能力欠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 |
代理能力欠缺 |
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 |
代理权滥用 |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
效力待定 |
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
无效 | |
处分能力欠缺 |
物权行为 |
效力待定 |
买卖合同 |
有效 |
【必背法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后果:
|
行为能欠缺 |
狭义无权代理的合同 |
追认权 |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
未经被代理人追认,行为人承担 |
催告权 |
(无论善恶)催告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 |
撤销权 |
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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