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归纳(16)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17
中经济仲裁
1.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①平等主体(横向关系纠纷)
仲裁和民事诉讼中选择一种方式解决
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仲裁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当事人放弃或协议无效时法院才可行使管辖权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②不平等主体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行诉讼
特殊情况下,eg甲公司对税务机关行为不服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不服时再进
行诉讼
2.仲裁适用范围
①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②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行政争议
③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3.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双方自愿
②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③独立仲裁原则
④一裁终局制度
4.仲裁委员会
①独立性
②组成=1主任+2-4副主任+7-11委员(其中法律、经贸专家不得少于2/3)
5.仲裁协议
①书面形式
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②内容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达;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③仲裁协议的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
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④有效的仲裁协议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仲裁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
起诉。
⑤对仲裁协议的效力存在异议
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