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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出资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17

  知识点:出资

  (1)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3)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4)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5)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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