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导航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9-21

  2016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讲义及例题: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2010年单选题)

  1、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例题3】(单选):(2008年)甲于2008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3月22日,该包裹被盗。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10年3月27日 B.2010年3月22日 C.2009年3月27日 D.2009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考点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根据规定,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本题中,甲在2008年3月”日知道权利被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3月27日-2009年3月27日。

  2、根据我国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结合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特点,诉讼时效起算有不同的情况:

  (1)附条件的或者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例题4】(多选):2009年1月1日,甲与乙约定,如果2009年6月1日前,丙搬出租住的甲的住房,该房就租给乙。2009年5月10日丙搬出,但甲却于2009年5月20日将该住房租给了丁,对此,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

  A.甲和乙的约定为附延缓条件的合同

  B.甲和乙的约定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C.乙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5月10日~2010年5月10日

  D.乙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5月20日~2010年5月20日

  【答案】:AC

  【解析】:考点为两个问题:(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区别;(2)诉讼时效的起始时间。

  (2)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清偿期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3)未定有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4)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或者损害时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对于这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赔偿请求权,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时,必须要求请求权人知道“侵害事实”和“加害人”。

  【例题5】:2009年4月20日,甲因琐事与乙互殴,被乙击中脑部。2009年10月1日甲被医院确诊脑部因外伤受损,住院治疗共花医药费1万元,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10月1日~2010年10月1日。

  (5)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的请求权,应当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6)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的起算,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期算。

  权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则诉讼时效期间不开始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例题6】: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权利侵害发生在1988年1月1日,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假设当时知道,则为1988年1月1日~1990年1月1日)。

  (1)设乙公司过了10年(即1998年1月1日)才知道权利被侵害,则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998年1月1日~2000年1月1日。

  (2)设乙公司于2010年1月1日(权利被侵害之日后第21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设乙公司于2008年12月1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当天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遭到拒绝,次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其诉讼时效期间为2008年1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4)设乙公司于2009年4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超过了20年的保护时效(198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也不予保护。

  【例题7】(单选):(2009年)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10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考点为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权利侵害之日为1988年2月8日,实体权利保护期限截至2008年2月8日。

  【诉讼时效起算口诀】侵害后,知道时,开始算;定期债,届满算,分期债,最后算;未定期,可确定,届满算;不能定,给宽限,到期算,就不还,当日算;侵权债,知害算,伤明显,当日算,不明显,确诊算,不作为,违反算;国家赔,确违算。

  【例题8】案例:甲.乙公司于2010年4月1日订立买卖合同,2010年4月10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2010年4月2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2010年4月30日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合同。

  在本案中:(1)在撤销合同的诉讼中(不涉及债权请求权),如乙公司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2)该合同被人民法院撤销后,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乙公司拒绝赔偿,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提起诉讼(涉及债权请求权),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