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十章知识点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2
中【考点复习】产权登记的内容
占有产权登记 |
(1)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2)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3)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4)企业实收资本、国有资本;(5)企业投资情况;(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变动产权登记 |
(1)企业名称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级次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增减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变动的其他情形。 |
注销产权登记 |
(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2)企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3)其他需要注销国有资产产权的情形。 |
【考点复习】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经公开征集没有产生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拟确定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4.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考点复习】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1.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事后报备 |
国有“控股”股东 |
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总股本超过10亿股的上市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 |
国有控股股东转让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多个国有股东属于同一控制人的,其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或比例应合并计算 | ||
国有“参股”股东 |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在每年1月31日前上报) | |
事先报批 |
国有“控股”股东 |
不能满足事后报备条件 |
国有“参股”股东 |
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比例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 |
2.协议转让
聘请财务顾问 |
国有“控股”股东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股份并“不再拥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并由财务顾问出具意见。 |
确定价格 |
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 |
不按照上述价格转让时,应当按以下方式作价:(1)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合理估值结果确定;(2)根据上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