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导航

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1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1

  委托收款

  1.委托

  (1)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当向银行提交所填写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

  (2)委托收款以银行以外的单位为付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银行以外的单位或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以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为收款人的,委托收款凭证必须记载被委托银行名称。欠缺上述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2.付款

  银行在接到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及债务证明,并经审查无误之后应向收款人办理付款: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按照有关办法规定,需要将有关债务证明交给付款人的应交给付款人,并签收。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