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10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1
中托收承付概述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
2.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为1000元)。
3.托收承付的适用条件:
(1)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2)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4)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的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没有发运证件,可凭其他有关证件办理。
(5)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4.如果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
【考点复习】托收承付的基本流程
1.托收
托收是指收款人根据买卖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
2.承付
承付是指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
(1)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
(2)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由收付双方商量选用,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①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为承付。
②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并在托收凭证上注明验货付款期限的,银行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