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17
中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凭证 |
《票据法》规定:“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
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
签章方式 |
自然人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
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 |
一定的款式 |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
交付 |
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这种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才成立。 |
2.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如果票据行为由代理人进行,则代理权的欠缺也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如果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并不享有处分权,则背书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转让背书行为可以有效。
【考点复习】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
《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3.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