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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九章知识点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17

  票据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票据凭证

《票据法》规定:“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制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

特定事项的记载方式

《票据法》规定:“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签章方式

自然人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单位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签章的效力。”

一定的款式

①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票据行为无效。例如出票行为中的票据金额。
②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票据行为仍然有效,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相应事项。
③任意记载事项(可以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这类事项,则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果进行了记载,则依照记载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④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记载此类事项并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可以产生民法上的效力。
⑤记载本身无效事项。记载的此类事项在票据法和民法上均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
⑥记载使票据行为无效事项。记载此类事项的,不仅关于该事项的记载无效,而且导致整个票据行为无效。

交付

票据行为人必须将进行了这种记载的票据交付给相对人,票据行为才成立。

  2.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1)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如果票据行为由代理人进行,则代理权的欠缺也会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4)如果背书转让票据的背书人并不享有处分权,则背书行为无效。但是,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则转让背书行为可以有效。

  【考点复习】票据行为的代理

  1.票据行为代理的概念

  《票据法》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2.票据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

  (1)须明示本人的名义,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签章。

  (3)代理人有代理权。

  3.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

  《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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