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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13

  【考点复习】管理人的资格

  1.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3.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案件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的清算组,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

  (2)纳入国家计划的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案件。

  (3)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破产时成立清算组的,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规定的金融机构破产。

  (4)其他。

  4.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

  5.管理人因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情形

  (1)对于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②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③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④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⑤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2)对于清算组成员的派出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派出人员、个人管理人,除上述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也属于有利害关系:

  ①具有本规定第23条规定(即上述5条)情形;

  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③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④人民法院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其他情形。

  【考点复习】管理人的报酬

  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不包括其因执行职务、进行破产管理工作中需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公告费用、变价财产费用等。

  3.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1)不超过1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3)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4)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5)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6)超过1亿元至5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7)超过5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4.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

  5.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为破产费用。

  【考点复习】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

  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2.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3.管理人未依法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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