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13
中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2.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3.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考点复习】《企业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1.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2.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
【考点复习】破产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对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
对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
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
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
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
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
【考点复习】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没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当然享有破产申请权,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下称担保债权人)同样享有破产申请权。
3.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只享有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权,但不享有重整申请权。
4.破产企业的职工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职工提出破产申请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会议通过。
5.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分为三种情况:
(1)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①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②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法》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考点复习】破产案件的管辖
1.当事人的申请应向对破产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存在争议的,由其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2.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破产案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则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考点复习】破产申请受理的程序
是否受理 |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 | |
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
除上述等提出异议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 |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15日。 | |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裁定受理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文件。 | |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 |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 |
不受理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
受理后驳回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 |
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考点复习】破产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法定的5项义务: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②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③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④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⑤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此后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合同仍可继续履行。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是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应当除外,如当事人约定仲裁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