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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七章知识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和承销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程序

  (1)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证监会申报。

  (3)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发行人相关信息及财务数据不得随意更改。审核过程中,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将中止审核,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4)股票发行申请经核准后,发行人应自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发行股票。

  2.强化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义务

  (1)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2)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提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预案应包括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4)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发行人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需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6)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并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披露,接受社会监督,证券交易所应加强对相关当事人履行公开承诺行为的监督和约束,对不履行承诺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3.股票承销

  (1)股票承销的概念。

代销

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

包销

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盈亏自负。

证券公司在承销期结束后,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

  (2)承销股票。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3)承销期限。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股票发行失败。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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