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导航

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公司分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6

  公司分立

  1.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派生分立,即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二是新设分立,即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人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

  2.公司分立的程序与公司合并的程序基本一样,要签订分立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出分立决议,通知债权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3.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分立程序中的通知债权人程序与公司合并程序略有不同。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分立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没有赋予债权人请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

  4.《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