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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会考试经济法第六章知识点:股东诉讼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01

  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他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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