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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知识点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31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考点复习】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考点复习】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1)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合伙人不得经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1)由合伙协议对决议办法作出约定。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1)合伙损益。合伙损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伙利润。二是合伙亏损。

  (2)合伙损益分配原则。

合伙协议有约定

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协议未约定

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考点复习】普通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1)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对外代表权。

  ①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即全体合伙人都取得了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权。

  ②由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只有受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那一部分合伙人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而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则不具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

  ③由于特别授权在单项合伙事务上有执行权的合伙人,依照授权范围可以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合伙企业对外代表权的限制。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②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③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2)合伙人(个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考点复习】退伙

自愿退伙

法定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等;(4)丧失应具备的资格;(5)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强制执行。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1)未履行出资义务;(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复习】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

  (1)责任承担。

  ①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即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责任追偿。《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执行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执业风险防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考点复习】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1)有限合伙企业出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3)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考点复习】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另外,《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合伙人权利

  (1)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人可以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有限合伙企业入伙和退伙的特殊规定

  (1)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有限合伙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③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④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都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考点复习】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

  1.《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复习】合伙企业解散和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关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进行分配。

  5.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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