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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抵押权的实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3-11

  抵押权的实现

  1.一般情况下,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直接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剩余部分归抵押人所有,若不足债权数额,债务人负继续清偿义务,只不过剩余债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2.以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债务时,须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其次支付主债权的利息,最后支付主债权。

  3.若同一抵押财产为数项债权设定抵押,情形将较为复杂,尤其是在抵押物拍卖或变卖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抵押债权时,抵押权如何实现,更将直接影响抵押权人的利益。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若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该抵押权人自有权主张实现抵押权,从而变卖或拍卖抵押物。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后,必须在所得价款中剔除顺位在先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予以提存,剩余部分方可供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优先受偿。

  (4)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一旦到期,无论其他债权是否到期,该抵押权人均可主张实现抵押权,并就全部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若有剩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即存在于剩余价款之上,为确保债权到期后抵押权能够实现,债务人有义务将剩余价款提存;若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顺位在先之抵押权,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5)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此时,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皆不得主张优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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