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共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07
中【考点复习】共有
1.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 |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 |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
关于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 |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 |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
一般原则 |
须征得全体一致同意,共有人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 |
一般情况下,此转让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拒绝追认,该无权处分行为即无效,受让人不能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若所有其他共同人均表示追认,则无权处分转化为有权处分,转让行为有效,受让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权。 | |
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将共有物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 |
在其他共有人未表示是否追认之前,无权处分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 |
如果第三人构成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
关于共有物的管理 |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
关于共有物的分割 |
《物权法》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 |
对外债权债务的内部效力 |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相应地,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出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 |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
关于共有物的处分 |
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
未满2/3份额却转让共有物者,亦构成无权处分,其处理规则,与共同共有情形中的无权处分一致 | ||
关于份额之处分 |
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但当按份共有人转让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