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试题及答案(13)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5-25
中1·单选题】中国居民A企业2017年度境内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设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设在乙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A企业当年度从乙国取得利息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300万元
B.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160万元
C.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D.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30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答案】C
【解析】境内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
甲国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乙国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总额=400万元。
A企业当年度境外乙国未弥补的非实际亏损共240万元,允许A企业以其来自乙国以后年度的所得无限期结转弥补。
【小结】
企业的境外分支机构亏损不得由该企业境内所得弥补,也不得由该企业来源于其他国家分支机构的所得弥补——境外亏损不得跨国弥补。
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提示】企业在同一纳税年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以下称为非实际亏损额),今后在该分支机构的结转弥补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2·单选题】下列关于境内、外所得之间的亏损弥补,说法错误的是( )。
A.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B.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
C.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也只能按规定的期限向后结转弥补
D.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答案】C
【解析】选项A:企业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选项B:若企业境内所得为亏损,境外所得为盈利,且企业已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全部或部分弥补了境内亏损,则境内已用境外盈利弥补的亏损不得再用以后年度境内盈利重复弥补。由此,在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时,形成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小于零的,应以零计算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总额,其当期境外所得税的抵免限额也为零。
上述境外盈利在境外已纳的可予抵免但未能抵免的税额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结转抵免。
选项C: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选项D: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3·单选题】A企业境内所得100万元;境外分支机构B亏损65万元。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A企业境内外净所得35万元
B.当年A企业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C.境外B机构的65万元亏损可以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D.境外B机构的65万元亏损可以在不超过5年时间内向后结转弥补
【答案】D
【解析】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零或正数,则其当年度境外分支机构的非实际亏损额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4·单选题】A企业境内所得100万元;境外分支机构B亏损140万元。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A企业境内外净所得-40万元
B.当年A企业在我国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
C.当年境外B机构的100万元亏损可以用不超过5年的期限向后结转弥补
D.超过100万元盈利的40万元用不超过5年的期限弥补亏损
【答案】C
【解析】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规定的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向后结转弥补。
【5·计算题】中国境内的A公司在甲国设立B全资子公司,拥有在乙国的C公司60%的股权。2017年,该公司从B公司分回利润750万元(已按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下同),其中B公司当年利润中有150万元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属于免税所得。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无预提所得税。B公司2016年度亏损150万元。2017年,A公司从C公司分回股息450万元,乙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A公司2017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
企业申报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A公司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则A公司的境外所得的实际抵免税额为多少万元?
【答案及解析】
税务处理:
1.计算国外分回所得税前应纳税所得额:
B公司的税前所得=750÷(1-15%)=882.35(万元)
C公司的税前所得=450÷(1-10%)÷(1-20%)=625(万元)
2.确认当年应抵免税额:
B公司抵免税额=(882.35-150)×12.5%=91.54(万元)
C公司抵免税额=625×12.5%=78.13(万元)。
【6·计算题】2017年甲国A公司有来源境外的所得,其中:乙国B公司(A的子公司,假设A公司60%持股)、丙国C公司(B的子公司,假设B公司50%持股)。税率:甲国25%税率、乙国30%税率、丙国20%税率。A公司境内利润1000万元、A从B收到股息252万元;B公司境内利润500万元,B从C收到股息80万元;C公司境内利润200万元。(注:在此企业的境内利润等于当年企业在本国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则甲国应征A公司税款为多少?(不考虑预提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第一步:
B公司收到C公司股息在丙国的实缴税款:80÷(1-20%)×20%=20(万元)
B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80÷(1-20%)×30%=30(万元)
乙国应征B公司税款:(500+100)×30%-20=160(万元)
第二步:
A公司收到股息所负担的乙国和丙国税款:
(160+20)×﹛252÷[(500+100)-(160+20)]﹜=108(万元)
A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252÷(1-30%)×25%=90(万元)
可抵免额:90万元
甲国应征A公司税款[1000+252÷(1-30%)]×25%-90=250(万元)。
【7·计算题】两层抵免
国家:甲国、乙国、丙国
年度:2017年
纳税人:甲国A公司、乙国B公司(A的子公司,假设A公司100%持股)、丙国C公司(B的子公司,假设B公司100%持股)。
税率:甲国25%税率、乙国30%税率、丙国20%税率。
利润:A公司税前利润1000万元、A从B收到股息200万元;B公司税前利润500万元,B从C收到股息100万元;C公司税前利润200万元。计算甲国应征A公司税款(不考虑预提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第一步:
B公司收到股息在丙国的实缴税款:100÷(1-20%)×20%=25(万元)
B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100÷(1-20%)×30%=37.5(万元)
B公司收到股息的可抵免额:25万元
乙国应征B公司税款:(500+125)×30%-25=162.5(万元)
第二步:
A公司收到股息所负担的乙国和丙国税款=(162.5+25)×{200÷[(500+125)-(162.5+25)]}=85.71(万元)
A公司收到股息的抵免限额=(200+85.71)×25%=71.43(万元)
可抵免额:71.43万元
甲国应征A公司税款=(1000+200+85.71)×25%-71.43=250(万元)。
【8·单选题】我国居民企业甲在境外进行了投资,相关投资架构及持股比例如下图:
2017年经营及分配状况如下:
(1)B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2%,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800万元,丙企业将部分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2)A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乙企业应纳税所得总额(该应纳税所得总额已包含投资收益还原计算的间接税款)1000万元。其中来自丙企业的投资收益100万元,按照12%的税率缴纳B国预提所得税12万元,乙企业在A国享受税收抵免后实际缴纳税款180万元,乙企业将全部税后利润按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
(3)居民企业甲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其来自境内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关于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额抵免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B.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间接负担的税额不能抵免
C.居民企业不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间接负担的税额可以抵免
D.居民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和间接负担的税额都不能抵免
【答案】A
【解析】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B.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C.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D.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
【答案】BC
【解析】
(1)企业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不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的理由:
第二层: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本题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20%以上的股份,企业乙直接持有企业丙20%以上的股份,但企业甲间接持有企业丙股份为15%,不足20%,不能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2)企业乙分回企业甲的投资收益适用间接抵免优惠政策的理由:
第一层: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本题境内企业甲直接持有企业乙的股份超过20%,可以适用间接抵免的优惠政策。
(3)企业乙所纳税额属于由企业甲负担的税额为( )万元。
A.50.26
B.52.15
C.192
D.96
【答案】D
【解析】企业乙的税后利润=1000-180-12=808(万元)
应由企业甲负担的税款=(180+12)×808×50%/808=96(万元)。
(4)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为( )万元。
A.50.26
B.52.15
C.49.87
D.125
【答案】D
【解析】企业甲取得的境外所得总额=808×50%+96=500(万元)
企业甲取得的境内外所得总额=500+2400=2900(万元)
企业甲总应纳税额=2900×25%=725(万元)
抵免限额=725×500/2900=125(万元)。
(5)企业甲境外所得税已纳税总额为( )万元。
A.50.26
B.52.15
C.49.87
D.136.4
【答案】D
【解析】企业甲境外所得税已纳税总额=96+808×50%×10%=136.4(万元)。
(6)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 )万元。
A.150
B.140
C.136.4
D.125
【答案】D
【解析】企业甲取得来源于企业乙投资收益的实际抵免额为125万元。
【解释】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怎么抵)
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是指该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实际分配的扣缴预提所得税前的股息(红利)数额。
【9·单选题】2017年甲居民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从境外取得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企业申报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20万元,因客观原因无法进行核实。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为( )万元。
A.12.5
B.15
C.20
D.25
【答案】A
【解析】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款在所得来源国的实际税率低于12.5%的除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本题境外所得税税率为20÷100×100%=20%,高于12.5%,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抵免,所以计算抵免限额=100×12.5%=12.5(万元)。
【10·多选题】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下列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中,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有( )。
A.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B.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应税所得
C.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其在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境外应税所得
D.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答案】ABD
【解析】选项C: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外和境内所设机构无实际联系的所得,这不是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存在在我国征税问题,更不存在抵免所得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