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新疆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8月23日-9月6日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8-31
中2018年新疆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时间8月23日-9月6日
参考通知:新疆人事考试网2018年新疆城乡规划师考试报名通知
报名条件及专业设置
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2014年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参加2014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且通过部分科目的老考生,其对应考试科目的合格成绩继续有效,并按照4年为一个周期的规定顺延至2017、2018年和2019年,此部分往年考生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级别,如若变更级别按新考生处理。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4个科目。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必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根据自治区建设执业注册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自治区建设执业注册师考试资格审查的通知》(新建注﹝2011﹞01号),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不需再进行资格审查。
2018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详见(附件1),具体事宜请参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政策要求,可拨打电话0991-2823164咨询。
报名时间及流程
1.报名时间。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报名平台)报名,报名及缴费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10:00— 9月6日,9月6日下午19:00时报名截止,23:00 时缴费截止(以上时间均为北京时间)。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缴费,逾期不予补报。缴费采取网上支付,在报名平台按网络提示进行网上支付,不设置现场收费。缴费过程中如遇问题可拨打易宝支付24小时支付热线(4001—500—800)咨询。
2.用户注册。考生登录报名平台中国人事考试网,认真阅读《注册须知》,按网络提示如实、正确填写注册信息(证件类别必须选择身份证),系统不允许重复注册。在此平台注册过的考生可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报名,如考生忘记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可通过此页面“用户名或密码找回”功能找回用户名,重新设置密码。考生在报名过程中如遇技术问题,可拨打技术支持电话咨询:0531-6668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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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上传照片。初次报考者上传照片前,应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下载网址:中国人事考试网),并使用该软件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并保存的报名照片才能被全国报名平台识别。初次报考者应采用近期照片底色背景为白色1寸半身免冠正面证件照,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考生上传照片时慎重选用。在此平台注册并上传过照片的考生无需再上传。
4.填写报名信息。报考者进入网上报名,选择《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如实、正确填写各项报名信息。报考者如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5.确认信息。考生确认报名信息准确无误后,可下载打印报名表(报名表自留即可)。报名信息一旦确认就不能更改,报考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后再进行报名信息确认操作。
6.开具发票。(1)地州考生如需发票,缴费成功后30日内(节假日休息)携带报名表到所在地州人社局考试中心登记。(2)乌市需要开具发票的考生,缴费成功后30日内(节假日休息)携带身份证和报名表先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核对缴费记录,再到财务室开具发票。
打印准考证
考生于考前一周(10月15日至19日)自行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打印准考证,具体事宜以准考证为准。
收费标准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新价非字〔2000〕25号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文件(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规定,报名费每人15元,客观题考试费及考务费每人每科53元,主观题考试费及考务费每人每科57元。
附件1
2018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专业、学历和工作年限要求
专业 |
学位或学历 |
工作年限 | ||
城 乡 规 划 |
专科 |
6 | ||
本科学历或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4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3 | |||
硕士学位 |
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的 |
2 |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博士 |
1 | |||
城市规划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专业评估(认证)的 |
1 | |
建筑学 |
学士学位(专业学位) |
4 | ||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 |
2 | |||
其他专业 |
专科 |
7 | ||
本科 |
5 | |||
专业评估(认证)的本科学历或学位 |
4 | |||
硕士学位 |
3 | |||
专业评估(认证)的硕士学位 |
2 | |||
博士 |
2 |
注:1.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成绩2年滚动。
2.符合《规定》第八条第(五)项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
划原理》科目,成绩3年滚动。
3.(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2)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规定》第八条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学位等同。
4.(1)《规定》第八条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2)“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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