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注册城乡规划师《管理法规》复习重点(9)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1
中第三章 城乡规划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节 公共行政基础知识
一、公共行政
1、含义: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管理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为主的公共管理组织的管理活动。
公共-公共权力、公共利益、公共事务
行政—对公共事务的管理与指挥
2、范围:公共领域—基本公共产品领域和混合公共产品领域
3、作用:导向作用、管制作用、服务作用、扶助作用
二、公共行政的主体和客体
1、公共行政的主体:政府-行政机关及独立的行政机构。由不同层级组成,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公共行政的客体——公共事务
国家事务:国防、外交
共同事务:跨行政区域的,如大经济区协作
地方事务:城市规划管理、交通管理
公民事务:户籍管理
三、行政机关
1、概念—又称政府,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掌握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使的职权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实行首长负责制。
2、分类:根据管辖领域,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结构
1)纵向层次—层级制结构: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负责,上下层次之间构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横向结构—职能结构:在一个层次中由若干平行部门组成,每个部门相对独立。
四、政府的基本职能
1、政治职能:保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维护社会治安、界定和保护产权
2、经济职能:宏观经济调控、区域性经济调节、国有资产管理、微观管制、规划并组织国家的大型经济建设项目。
3、文化职能:领导和组织精神文明建设
4、社会职能:通过专门机构对社会保障、福利救济等社会公益事业实施管理来实现。
五、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
1、行政权力
(1)含义:各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实现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解决一系列行政问题的强制力量与影响力。
特征:公共性、强制性—权力的行使依据法律进行、约束性—接受广大民众的监督
(2)内容:立法参与权、委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司法行政权
2、行政责任
(1)法律上的行政责任
(2)普通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