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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8-12-13

第八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要求]

  (一)掌握劳动合同的订立

  (二)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掌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四)熟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五)熟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六)熟悉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七)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

  (八)熟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九)了解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十)了解违反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十一)了解社会保险的概念、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管理

  (十二)了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

第一节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民事关系不同,劳动关系有其自身独特的特征。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和原则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劳动合同订立的主体

  1.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2.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

  (三)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四)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五)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无效劳动合同: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有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三种类型。

  6.劳动报酬。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

  1.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T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与劳动者协商-致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由劳动者主动辞职而与用人单位协商-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法定解除。

  (1)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①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a.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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