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其他税收法律制度》考试大纲第八节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7-12-13
中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法律制度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
1纳税人。
2征税范围。
3税率。
(1)税率的具体规定。
(2)适用税率的确定。
4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
5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6税收优惠。
7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地点。
(3)纳税期限。
(二)教育费附加
1征收范围。
2计征依据。
教育费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之和为计征依据。
3征收比率。
现行教育费附加征收比率为3%。
4计算与缴纳。
5减免规定。
二、关税法律制度
(一)关税纳税人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二)关税课税对象和税目
关税的课税对象是进出境的货物、物品。
关税的税目、税率都由《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
(三)关税税率
1税率的种类。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两种。其中进口税率又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
2税率的确定。
(四)关税计税依据
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主要采取从价计征的办法,以商品价格为标准征收关税。关税主要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五)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2从量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3复合税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4滑准税计算方法。
(六)关税税收优惠
关税的减税、免税分为法定性减免税、政策性减免税和临时性减免税。
(七)关税征收管理
关税是在货物实际进出境时,即在纳税人按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后、海关放行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签发税款缴款凭证次日起15日内(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次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额05‰的滞纳金。
三、环境保护税
(一)纳税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二)征税范围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是《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应税污染物。
(三)税率
环境保护税实行定额税率。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四)计税依据
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1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具体适用税额;
4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六)税收优惠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
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七)征收管理
1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3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四、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进口应税车辆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七)征收管理
1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款应当一次缴清。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纳税环节。
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3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五、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征税范围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
(三)税率
耕地占用税实行定额税率。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
(四)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六)税收优惠
1免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2减征耕地占用税项目。
(七)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2纳税地点和征收机构。
纳税人占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应当在耕地或其他农用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六、烟叶税
(一)纳税人
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
(二)征税范围
烟叶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
(三)税率
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四)计税依据
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具体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入收购金额。
收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烟叶收购价款×(1+10%)×税率
(六)征收管理
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天。烟叶税在烟叶收购环节征收。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