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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考试大纲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7-12-13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一)居民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的确定原则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且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10特殊收入的确认。

  (二)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税前扣除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其他支出。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4借款费用。

  5利息费用。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11保险费。

  12租赁费。

  13劳动保护费。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五)不得扣除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七)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一)固定资产

  1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

  3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规定。

  (二)生产性生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长期待摊费用

  (五)投资资产

  (六)存货

  (七)资产损失

  六、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七、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

  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减、免税所得

  1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所得。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6非居民企业所得。

  7从2014年11月17日起,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减免税

  (五)加计扣除

  1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六)应纳税所得额抵扣

  (七)加速折旧

  (八)减计收入

  (九)应纳税额抵免

  (十)西部地区的减免税

  八、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三)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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