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考试大纲第三节消费税法律制度
来源 :考试网 2017-12-13
中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消费税纳税人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
二、消费税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1)商业零售金银首饰。
(2)零售超豪华小汽车。
5批发销售卷烟。
三、消费税税目
1烟。(1)卷烟,包括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2)雪茄烟;(3)烟丝。
2酒,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
3高档化妆品。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鞭炮、焰火。
6成品油。(1)汽油;(2)柴油;(3)石脑油;(4)溶剂油;(5)航空煤油;
(6)润滑油;(7)燃料油。
7摩托车。
8小汽车。
9高尔夫球及球具。
10高档手表。
11游艇。
12木制一次性筷子。
13实木地板。
14电池。
15涂料。
四、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五、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销售额的确定
1从价计征销售额的确定。
2从量计征销售数量的确定。
3复合计征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4特殊情形下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生产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方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3委托加工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
4进口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2)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征消费税的,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定额税率
(三)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2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其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六、消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纳税地点
(三)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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