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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实务》重点解析:增值税概述

来源 :考试网 2016-07-28

  一、增值税概述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进口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已含的税款,在购置当期全部一次扣除。2008年,我国修订了《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现了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修订后的《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自2012年起,我国部分地区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在税收征管上,从世界各国来看,一般都实行凭购物发票进行抵扣。按照《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即进项税额),可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中抵扣。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包括: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1.采购商品和接受应税劳务

  借:材料采购

  原材料

  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规定的扣除率(7%)计算进项税额。

  2.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不含自然灾害造成的)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

  购进货物改变用途通常是指购进货物在没有进行任何加工的情况下,对内改变用途的行为,如企业下属医务室等福利部门领用原材料等。

  3.销售物资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4.视同销售行为

  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事项:①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5.出口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6.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进项税额的抵扣权,其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增值税直接计人有关货物或劳务的成本。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设置专栏。

  企业购人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处理,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我国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为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

  1.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2.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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